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神州运业公司与永安财险襄阳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神州运业集团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264号原告湖北神州运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运业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中原路8号。法定代表人吴景颐,神州运业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龚志刚,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申请执行,代收法律文书)。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险襄阳支公司)。住所地:襄阳市中原路39号。负责人刘保华,永安财险襄阳支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神州运业公司诉被告永安财险襄阳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神州运业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神州运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神州运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神州运业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云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