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行审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三门峡市社会养老保险中心申请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非诉执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门峡市社会养老保险中心,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三执行审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社会养老保险中心。住所地三门峡市崤山路中段。法定代表人何增立,该中心主任。被申请执行人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贠建义。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社会养老保险中心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以被申请执行人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欠缴养老保险费11076813.32元为由,要求依法扣押、查封、拍卖被申请人价值11076813.32元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三门峡市社会养老保险中心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三门峡市社会养老保险中心的申请不属于本院管辖,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它受理条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三门峡市社会养老保险中心申请强制执行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欠缴11076813.32元养老保险费的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红英审 判 员 肖爱祥代理审判员 周 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