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中财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靳明军与袁晓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靳明军,袁晓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中财保字第154号原告靳明军,男,196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袁晓阳,男,197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担保人靳剑,男,198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明军诉被告袁晓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某被告袁晓阳名下位于太原市房屋,担保人靳剑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太原市房屋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靳明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靳剑所有的位于太原市房屋(二、查封被告袁晓阳名下位于太原市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全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