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李若冉与李志民与莫香荣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香荣,李若冉,李志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948号申请执行人莫香荣。申请执行人李若冉。被执行人李志民。申请执行人莫香荣、李若冉与被执行人李志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22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的内容:一、限被告李志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海口市龙华区金贸区世贸东路XX号C座第X幢XXX房过户至李若冉、莫香荣名下,过户所需缴纳的税费由被告人承担;二、驳回原告莫香荣、李若冉的其他诉讼请求。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动履行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海口市龙华区金贸区世贸东路XX号C座第X幢XXX房(房产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252**号)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李若冉(、莫香荣(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晓审判员 王 飞审判员 张汉政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邝道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