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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开民保执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抚顺宝隆石油化工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威尔达(抚顺)重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抚顺宝隆石油化工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威尔达(抚顺)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开民保执字第00026号申请人:抚顺宝隆石油化工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沈东四路53号。法定代表人:李万强,系该单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金国,系该单位法律顾问。被申请人:威尔达(抚顺)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法定代表人:朱延刚,系该单位总经理。申请人抚顺宝隆石油化工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威尔达(抚顺)重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威尔达(抚顺)重工有限公司的财产17万元,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抚顺宝隆石油化工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威尔达(抚顺)重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万元。本裁定有效期限为1年,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开始计算。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艳人民陪审员  李明洋人民陪审员  崔晓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