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初字第1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王晶晶与杨建房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晶晶,杨建房,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都支公司,杨玲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187-2号原告王晶晶,女,1986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唐县。被告杨建房,男,1979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望都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都支公司。追加被告杨玲彦,女,1967年1月12日生,汉族,河北省望都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晶晶诉被告杨建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都支公司、被告杨玲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晶晶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晶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晶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王晶晶负担。审判长 王庆龙审判员 王天龙陪审员 马新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英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