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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初字第1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王晶晶与杨建房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晶晶,杨建房,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都支公司,杨玲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187-2号原告王晶晶,女,1986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唐县。被告杨建房,男,1979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望都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都支公司。追加被告杨玲彦,女,1967年1月12日生,汉族,河北省望都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晶晶诉被告杨建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都支公司、被告杨玲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晶晶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晶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晶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王晶晶负担。审判长  王庆龙审判员  王天龙陪审员  马新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英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