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昌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邱家东申请执行舒洁、杨卢刚民间借贷纠纷案(2015)隆昌执字第184号执行裁定书(终结)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家东,舒洁,杨卢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昌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邱家东,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被执行人舒洁,女,198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被执行人杨卢刚,男,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邱家东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隆昌民初字第24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舒洁、杨卢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5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仅有坐落于四川省隆昌县的住房1套,现该房暂不具备评估、拍卖条件,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隆昌民初字第24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查找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游九江审判员 付邦清审判员 徐 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巫小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