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刑执字第2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祖文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祖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刑执字第2401号罪犯李祖文,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阳市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服刑。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7日作出(2009)雁江刑初字第87号判决,以被告人李祖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缴纳),刑期起于2008年9月20日止于2019年9月19日。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法院分别于2011年11月20日、2013年5月22日作出(2011)成刑执字第5822号、(2013)成刑执字第3004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1年4个月,减刑后刑期止于2017年03月19日。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川西监狱于2015年3月19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假释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31分;实际执行刑期已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事实,有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执行机关所提假释建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提假释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十条、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祖文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桓审 判 员 任华芬人民陪审员 张朝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