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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库执字第2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库尔勒市日升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学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库尔勒市日升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学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库执字第2583号申请人库尔勒市日升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路巴州大厦1栋16层A1683号。被申请人刘学生,男,汉族。申请人库尔勒市日升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学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库民初字第176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51881.60元,执行费678.2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库民初字第17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51881.60元的债权。审判长 胡  新  安审判员 杨  新  宇审判员 曼力旦·瓦力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