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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沙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祥庆诉被告高国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祥庆,高国新,张吉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沙民初字第36号原告张祥庆,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高国新,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逊克县。被告张吉平,男,成年人,汉族,住黑龙江省逊克县。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祥庆与被告高国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穆卫兵审 判 员  冯 伟代理审判员  刘 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雅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