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沙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祥庆诉被告高国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祥庆,高国新,张吉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沙民初字第36号原告张祥庆,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高国新,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逊克县。被告张吉平,男,成年人,汉族,住黑龙江省逊克县。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祥庆与被告高国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穆卫兵审 判 员 冯 伟代理审判员 刘 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雅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