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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北民一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原告杨平与被告何四军、李土兰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平,何四军,李土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郴北民一初字第144号原告杨平,男。委托代理人邓道茂,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四军,男。被告李土兰,女。原告杨平与被告何四军、李土兰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平及其委托代理人邓道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四军、李土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平诉称:2014年12月24日11时30分,原告到兴隆步行街上下午班,其职责是负责兴隆步行街2区不准进车入步行街和乱摆摊点等公共秩序。原告正在兴隆步行街“爱心世界”店子门前,两被告正在人行道上准备摆摊的铁架子挂售卖物品,原告上前劝说、劝阻,劝被告离开这里不要在这里摆摊,并说现在市里搞大检查,但两被告不听劝阻,仍继续做摆摊的准备,并说就是要摆,原告在被告不听劝阻的情况下,就前去将被告摆放的铁架子拉开,这时被告何四军挥拳向原告的头部打来,打在原告的左眼,当时鲜血直流、青紫。之后原告被送至医院治疗,住院13天,经诊断:左眼挫伤,左眼眼眶内侧壁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故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685.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6元、护理费1063.66元、残疾赔偿金46828元、鉴定费1300元,合计55033.64元;2、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原告杨平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拟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湖南省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受案登记表、法医鉴定委托书回执、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对原告的询问笔录、辩认笔录,拟证明原告被被告何四军打伤后,原告报警,公安机关找原告做了问话笔录,原告的伤情系被告何四军殴打所致。3、湖南省郴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资料,拟证明原告被打伤后,被送到医院抢救治疗,出院诊断原告的伤情为:左眼挫伤,左眼眼眶内侧壁骨折。4、原告住院治疗费用发票复印件及住院费用清单,拟证明原告住院13天,住院期间共花医疗费用5685.98元。5、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2014)临鉴字1377号人体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拟证明原告的伤残等级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6、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2014)临鉴字1374号人体损伤程序鉴定意见书,拟证明原告的损伤程度经鉴定构成轻微伤。7、鉴定费发票,拟证明原告花鉴定费1300元。被告何四军未予答辩也未提交证据。被告李土兰未予答辩,但提交了下列证据:8、离婚证,拟证明2015年3月13日,两被告办理了离婚登记。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到湖南省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调取了下列证据:9、公安机关对李土兰的问话笔录;10、公安机关对匡国梅的问话笔录;11、公安机关对雷永锋的问话笔录。被告何四军、李土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一、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李土兰提交的证据8没有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证据9、10、11没有异议,认为证据9证明了被告何四军殴打原告致原告受伤的事实,李土兰的陈述中有部分不是事实:一是说原告先动手打人,二是讲何四军额头有淤青,口里出血。证据10、11证明了原告不准被告何四军在人行道上乱摆摊,是履行职责;原告的伤情系被告何四军殴打所致。二、根据双方当事人举证和质证情况,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1-7,被告李土兰提交的证据8,法院调取的证据9、10、11,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证明方向由本院综合全案案情确定。经各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杨平系兴隆步行街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2014年12月24日12时左右,原告在兴隆步行街上班,负责维持秩序,不准乱摆摊点。两被告在人行道上准备摆摊卖东西。原告上前劝阻。两被告不听劝阻,原告动手拿两被告的货架,双方发生争执,之后双方扭打在一起,纠纷中,被告何四军用拳头致使原告左眼受伤。之后,原告被送往湖南省郴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3天,花医疗费5685.98元,住院期间由原告妻子护理。出院诊断为:1、左眼挫伤;2、左眼眼眶内侧壁骨折。2014年12月29日,经湖南省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委托,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及损伤程度出具了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杨平的伤残等级构成十级伤残,杨平的损伤属轻微伤。共花鉴定费1300元。本院认为,本案系健康权纠纷。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被告何四军与原告因摆摊问题发生争执过程中,被告何四军用拳头致原告左眼受伤,该事实有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对双方当事人及在场证人作的调查笔录,以及原告提交的住院病历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对原告受到的伤害,被告何四军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5685.98元。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供的住院费用清单,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证据确定。原告提供了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及住院费用清单,证实花医疗费5685.98元,故对原告主张医疗费5685.9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确认。2、护理费1053元。护理费是指侵权人赔偿或补偿受害人因受到人身损害而导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原告住院期间由其妻子护理,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收入状况,主张按2014年湖南省服务行业的工资标准81元/天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护理费为1053元=81元/天×13天。对原告超过该部分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3、住院伙食补助费156元。可参照湖南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省内出差伙食补助30元/人/天计算,原告住院13天,故对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156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4、残疾偿赔偿金46828元。原告系城镇居民,且未满六十周岁,故根据原告的伤残等级,按照本院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为46828元=23414元/年×20年×10%。5、鉴定费1300元,有鉴定费发票及鉴定书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以上各项损失合计55022.98元,对原告超过该部分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二、双方过错责任的分担。原告系兴隆步行街的保安,维护辖区的公共秩序是其职责,其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原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与被告何四军因摆摊问题发生争执后,双方均应克制、冷静,并寻求合法途径解决,被告何四军用拳头致原告左眼受伤,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本院酌情确定该责任为80%,即44018元(55022.98元×80%)。原告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应多做说服、教育工作,避免冲突发生,对自身损失亦应承担次要责任,本院酌情确定该责任为20%。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李土兰系侵权人,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李土兰共同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四军赔偿原告杨平因本案造成的损失44018元,该款限被告何四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杨平对被告李土兰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杨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何四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5元,减半收取153元,由被告何四军负担122元,由原告杨平负担3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贺丽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雷 彬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