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来民一初字第00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与储发勇、沈宪兵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储发勇,沈宪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537号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庄子大道南侧16号。负责人:王曙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丁文韬,系该公司法务。被告:储发勇,驾驶员。被告:沈宪兵,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姚大志,来安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路99号。负责人:曾庆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支伟伟,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与被告储发勇、沈宪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本案与来安县人民法院(2015)来民一初字第00075号(原告沈宪兵与被告李茂飞、蒙城环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判决结果有关联性,而(2015)来民一初字第00075号案件正在上诉审理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代理审判员  付春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孙 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