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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任楠楠涉嫌非法狩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南南,张伟伟

案由

非法狩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宁刑初字第88号公诉机关���南省洛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南南,男,出生于1988年8月11日,身份证号码4103281988********,汉族,初中肄业,农民,现住河南省洛宁县长水乡后湾村。因涉嫌非法狩猎犯罪于2015年1月21日被洛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张伟伟,男,出生于1984年12月16日,身份证号码4103281984********,汉族,初中毕业,农民,现住河南省洛宁县罗岭乡蛇沟村教子沟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犯罪于2015年1月21日被洛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洛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诉刑诉(201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南南、张伟伟犯非法狩猎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洛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鲍晓甫、程得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南南、张伟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1日下午,被告人任南南、张伟伟在洛宁县罗岭乡前河村柿子洼组公路边,使用电猫等工具进行非法狩猎,被民警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任南南、张伟伟在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任南南、张伟伟的讯问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到案经过,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等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南南、张伟伟违反禁猎法规,在禁猎区内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进行非法狩猎,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非法狩猎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能主动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故依据本案二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任南南犯非法狩猎罪,单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二、被告人张伟伟犯非法狩猎罪,单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辛 洁代理审判员 韦 炜人民陪审员 孔献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维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