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尉民初字第19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尉氏县支行与郭军超借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尉氏县支行,郭军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尉民初字第1956-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尉氏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周刚,任行长。被告郭军超,男,汉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尉氏县支行诉被告郭军超借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确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尉氏县支行撤回对被告郭军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占喜审 判 员 黄春生人民陪审员 王流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瑞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