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法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8-01-13
案件名称
赵拴兔、郝建业与娄烦县天池店乡顺道村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拴兔,郝建业,娄烦县天池店乡顺道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娄法执字第1号申请人赵拴兔,男。申请人郝建业,男。被执行人娄烦县天池店乡顺道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为娄烦县天池店乡顺道村农民,住本村。法定代表人郝车明,村委主任。申请人赵拴兔申、郝建业请执行被执行人娄烦县天池店乡顺道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0��作出(2014)娄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冻结划拨娄烦县天池店乡顺道村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款项63349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娄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健二O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李建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