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略行非诉审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略阳县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执行人杨明清非法占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略阳县国土资源局,杨明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略行非诉审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略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略阳县城关镇李家院。法定代表人赵治生,系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杨明清,男,生于1958年2月11日,汉族,住略阳县城关镇吴家营村。申请执行人略阳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略国土罚字(2014)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3月23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该具体行政行为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略阳县环境保护局做出的略土罚字(2014)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略阳县国土资源局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胡 三审 判 员 黄志刚代理审判员 魏佩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