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00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罗旺与郴州友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郴州市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阳华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旺,郴州友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郴州市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阳华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00499号原告罗旺,男。被告郴州友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旭辉路万华岩镇雷大桥村。法定代表人邓曦,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郴州市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和君,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桂阳华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建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旺与被告郴州友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郴州市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阳华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罗旺承担。审判员 廖中元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海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