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黄民初字第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胡世兵与郭光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世兵,郭光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黄民初字第0008号原告胡世兵。被告郭光辉。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世兵与被告郭光辉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世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胡世兵负担。审 判 长 唐宇明审 判 员 徐双鹰人民陪审员 唐忻画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晓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