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黄民初字第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胡世兵与郭光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世兵,郭光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黄民初字第0008号原告胡世兵。被告郭光辉。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世兵与被告郭光辉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世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胡世兵负担。审 判 长  唐宇明审 判 员  徐双鹰人民陪审员  唐忻画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晓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