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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四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张伟与杨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杨柳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四初字第264号原告:张伟。被告:杨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诉被告杨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伟承担。审判员 马 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