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四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张伟与杨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杨柳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四初字第264号原告:张伟。被告:杨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诉被告杨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伟承担。审判员 马 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