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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琼海民一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邹文雅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琼海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文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琼海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琼海民一初字第290号原告:邹文雅,女,1965年10月出生,汉族,住琼海市。委托代理人:卢家庆,男,1986年11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与原告为母子关系。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琼海支公司,住所地为琼海市嘉积镇银海路。负责人:文锋。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文雅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琼海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财产损害系道路交通事故损害所造成,属于民事侵权引起的财产赔偿纠纷,本案被告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故本院对原告进行了调解。原告邹文雅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文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1元,减半收取470.5元,由原告邹文雅负担。审 判 长  王 裕审 判 员  符小丽人民陪审员  杨照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剑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