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张湾民保字第000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朱仕青与陈贤楚、十堰中橡炭黑化工产品经销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仕青,陈贤楚,十堰中橡炭黑化工产品经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张湾民保字第00069-1号申请人朱仕青,女,汉族,1969年4月17日出生,自由职业,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申请人陈贤楚,男,汉族,1963年8月26日出生,个体经营者,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申请人十堰中橡炭黑化工产品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司机星座A栋301室。法定代表人陈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鄂张湾民保字00069号民事裁定书,现因申请人朱仕青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提供担保财产的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朱仕青提供担保的自有房屋三套(房产证号分别为为:十堰房权证茅箭字第××号、第××号、第20156999号)的查封、冻结。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中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