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少民终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王霞、师献璇与师勇共有物分割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霞,师献璇,师勇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少民终字第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霞。上诉人(原审原告)师献璇。系王霞之女。法定代理人王霞。委托代理人张玉华、张桂香,山东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师勇,××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蔡永明,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师芹,工人(一般代理)。上诉人王霞、师献璇、师勇因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4)任民初字第3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4)任民初字第304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邵健青审 判 员 王 茜代理审判员 汪忠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