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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民终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赵志超与金华中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华中鼎置业有限公司,赵志超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民终字第3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中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文溪路358号。法定代表人邵小意,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章根源,浙江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志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洪紫东,浙江金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金华中鼎置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赵志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4)金婺民初字第3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华中鼎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金华中鼎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华中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1元(已减半),由上诉人金华中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玲玲审 判 员  胡 照代理审判员  叶金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何晓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