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00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郭某甲与郭某乙等七人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郭某乙等七人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0508号原告:郭某甲。被告:郭某乙等七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甲诉被告郭某乙等七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郭某甲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被告亦未提起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某甲负担。审判员 范 西 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成铭(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