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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00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郭某甲与郭某乙等七人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郭某乙等七人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0508号原告:郭某甲。被告:郭某乙等七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甲诉被告郭某乙等七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郭某甲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被告亦未提起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某甲负担。审判员 范  西  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成铭(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