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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宁催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金湖县兴旺木器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的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湖县兴旺木器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宁催字第00003号申请人金湖县兴旺木器厂,组织机构代码75796745-9,住所地在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金南镇时墩村。申请人金湖县兴旺木器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银行承兑汇票壹张(票据号码为10200052/24630831,申请人金湖县兴旺木器厂,出票人南京科远自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南京科远驱动技术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20000元)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金湖县兴旺木器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何才平代理审判员  张 娟代理审判员  魏东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张 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