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平行审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平湖市环境保护局与曾一豹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湖市环境保护局,曾一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嘉平行审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平湖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毛小弟。委托代理人:闫默。委托代理人:陶黎黎。被执行人:曾一豹。申请执行人平湖市环境保护局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平环罚字(2014)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曾一豹罚款100000元。申请执行人平湖市环境保护局于2014年8月15日向曾一豹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平湖市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平湖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行政��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缴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平湖市环境保护局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的平环罚字(2014)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 挺代理审判员 王 玮人民陪审员 戈弟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吉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