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民一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与程胜合、李作涛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程胜合,李作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一初字第45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会师镇北大街9号组织机构代码:22485266-7法定代表人高维强,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何晓波,白银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胜合,男,汉族,农民,住会宁县。被告李作涛,男,汉族,住会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与被告程胜合、李作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汪学思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柴生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