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宋某甲与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甲,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671号原告宋某甲,男,1970年7月5日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被告宋某乙,女,1974年12月20日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原告宋某甲与被告宋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宋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宋某甲自愿提出撤回对被告宋某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甲撤回对被告宋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郑洪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光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