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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宋某甲与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甲,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671号原告宋某甲,男,1970年7月5日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被告宋某乙,女,1974年12月20日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原告宋某甲与被告宋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宋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宋某甲自愿提出撤回对被告宋某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甲撤回对被告宋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郑洪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光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