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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一初字第01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1323号原告:王某,男,194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李某,女,1952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某在宣判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周开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