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4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陈秀斌与许坤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斌,许坤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4345号原告陈秀斌,男,195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许坤泉,男,198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原告陈秀斌与被告许坤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江玉华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江 玉 华代理审判员 旷 洁 玉人民陪审员 魏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 安 然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