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柘法执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周文艺与张立涛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文艺,张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柘法执字第264号申请执行人周文艺,男,住柘城县。被执行人张立涛,男,住柘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文艺申请执行张立涛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周文艺向我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春燕审判员 王殿华审判员 董 晓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单学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