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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辛民初字第00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杨建宝、骆德乾与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宝,骆德乾,XX,杨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8年)》: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辛民初字第00279号原告:杨建宝。原告:骆德乾。委托代理人:马占峰,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委托代理人:王坤峰。被告:杨星。原告杨建宝、骆德乾与被告XX、杨星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辛集市人民法院2015年1月30日立案,2015年4月10日依法由审判员王建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建宝、骆德乾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占峰、被告XX的委托代理人王坤峰、被告杨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2月1日19时45分,被告XX驾驶冀XXXX**号小型越野客车沿青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骆家营村口西46米处驶入逆向,与相对行驶骆宗涛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乘车人骆德乾、杨建宝)相撞,造成骆宗涛当场死亡,骆德乾、杨建宝受伤,车辆损坏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XX弃车逃逸。此事故经辛集市交警大队作出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XX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骆宗涛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骆德乾、杨建宝无责任。现原告杨建宝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共16644.95元;住院7天,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伤情经辛集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十级伤残,残疾赔偿金为18204元,伤残鉴定费800元;误工费,因为他是十级伤残,并且是多发性肋骨骨折,参照交通事故损失日计算的标准,误工期间90天,每天的收入100元,误工费共9000元。护理费,住院7天,每天100元,共7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以上合计50000元,鉴于被告的车辆没有入强制险,在强制险的限额内应全部赔偿杨建宝损失50000元。原告骆德乾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共计27844元,住院18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十级伤残,残疾赔偿金18204元。签订费800元。误工费,参照交通事故损失日的标准,误工120天,平均工资每月2932.67元,误工费11730.68元。护理费,护理人员的平均工资每月2949元,护理18天,护理费1769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以上损失合计6.5万元。二原告损失共计115000元。被告杨星辩称,我认为这事与我无关,赔偿应找当事人,不应找我。被告XX辩称,车没有保险,车必须有交强险,这是国家规定,车没有交强险应负一定的责任。已经给伤者骆德乾垫付8000元医药费。原告杨建宝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责任认定书,在公安机关查询的被告的信息情况,司法鉴定书,鉴定费票据,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单据,用药清单,误工、护理证明。被告杨星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没有意见。被告XX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没有意见。原告骆德乾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责任认定书,在公安机关查询的被告的信息情况,司法医学鉴定书,鉴定费票据,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单据,用药清单,误工、护理证明。被告杨星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没有意见。被告XX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没有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日19时45分,被告XX驾驶冀XXXX**号小型越野客车沿青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骆家营村口西46米处驶入逆向,与相对行驶骆宗涛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乘车人骆德乾、杨建宝)相撞,造成骆宗涛当场死亡,骆德乾、杨建宝受伤,车辆损坏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XX弃车逃逸。此事故经辛集市交警大队作出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XX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骆宗涛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骆德乾、杨建宝无责任。原告杨建宝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辛集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辛公交认字(2014)第1415000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辛集市医疗费票据、辛集市第一医院诊断证明、病历、用药清单、原告所在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及事故发生前三个月工资表、护理人员误工证明及事故发生前三个月工资表、辛集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辛司鉴中心(2014)临鉴字第328号司法医学鉴定意见书、伤残鉴定费票据、在公安机关查询的被告的信息情况等证据。原告骆德乾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辛集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辛公交认字(2014)第1415000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公安机关查询的被告的信息情况,辛集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辛司鉴中心(2014)临鉴字第329号司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辛集市第一医院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单据,用药清单,原告所在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及事故发生前三个月工资表、护理人员误工证明及事故发生前三个月工资表、在公安机关查询的被告的信息情况等证据。被告XX认可其驾驶的事故车辆是从被告杨星手里借来的,事故发生后被告XX为原告骆德乾垫付医疗费8000元。同时杨星认可被告XX是从其手里借出去的,该车是王明亮质押在杨星处的。本院认为,辛集市交警大队作出的(2014)第1415000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公民应当遵守交通法规,对因违反交通法规而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其合理部分应予支持。二原告要求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提交了相应证据本院予以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天50元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支持2000元为宜。该事故给原告杨建宝造成1、医疗费16644.95元;2、误工费,3000元/月÷30天×90天=9000元;3、护理费,3000元÷30天×7天=70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7天=350元;5、残疾赔偿金9102元×20年×10%=18204元;6、精神损失费3000元;7、伤残鉴定费800元。以上共计48699元。该事故给原告骆德乾造成1、医疗费27844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18天=900元;3、误工费2932.67元/月÷30天×120天=11730.68元;4、护理费2949元/月÷30天×18天=1769元;5、残疾赔偿金9102元/年×20年×10%=18204元;6、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7、伤残鉴定费800元。以上共计64248元。被告XX驾驶车辆是从被告杨星手中借用后发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XX为原告骆德乾垫付医疗费8000元,被告XX作为侵权人应该赔偿原告杨建宝、骆德乾因该事故造成的损失。被告XX驾驶的事故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应视为有交强险。被告XX应首先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二原告的损失。此次事故原告杨建宝医疗费16644.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16995元;原告骆德乾医疗费278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28744元。被告XX应在交强险1万元医疗限额内按比例赔偿原告杨建宝16995元÷(16995元+28744元)×10000元=3716元;赔偿原告骆德乾10000元-3716元=6284元。被告XX在交强险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杨建宝误工费9000元+700元+残疾赔偿金182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30904元;赔偿原告骆德乾误工费11730.68元+护理费1769元+残疾赔偿金182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34704元。骆宗涛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为非机动车,被告XX应赔偿原告杨建宝剩余[(医疗费16644.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3716元]×80%=10623元;赔偿原告骆德乾剩余[(医疗费278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6284元]×80%=17968元.被告XX应按比例各自赔偿二原告的伤残鉴定费,即800元×80%=640元。事故发生后被告XX为原告垫付医疗费8000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应由被告XX负担。故被告XX应赔偿原告杨建宝3716元+30904元+10623元+640元=45883元;赔偿原告骆德乾6284元+34704元+17968元+640元-8000元+1300元=52896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XX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杨建宝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鉴定费共计45883元。二、被告XX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骆德乾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鉴定费共计52896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被告XX负担。(已在赔偿款中扣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建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丽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