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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二初字第12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广西丰华振昊贸易有限公司、黄佳宜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1257-1号原告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竹溪大道36号青湖中心第21层。法定代表人:陆海宏。被告广西丰华振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24号城市花园湖景住宅3号楼1002号。法定代表人:黄佳宜。被告黄佳宜。被告广西丰浩糖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金湖路55号亚航财富中心28层。法定代表人:王先强。被告凭祥市才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凭祥市夏石镇。法定代表人:卢柳忠。被告玉先强。被告卢柳忠。被告霍慧。被告周彦辰。法定代理人:霍慧。法定代理人:周云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辉务贸易有限公、广西丰浩糖业集团有限公司、凭祥市才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黄光阳、玉先强、卢柳忠、覃玉英、雷雪晴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月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广西辉务贸易有限公、广西丰浩糖业集团有限公司、凭祥市才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黄光阳、玉先强、卢柳忠、覃玉英、雷雪晴名下价值人民币10249824.69元的财产,原并自愿以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500000元为其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原告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500000元。2、查封被告广西辉务贸易有限公、广西丰浩糖业集团有限公司、凭祥市才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黄光阳、玉先强、卢柳忠、覃玉英、雷雪晴名下价值人民币10249824.69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黄共美审判员  郭慧敏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