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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文举、申洪琴因与被上诉人刘太余返还房屋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文举,申洪琴,刘太余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2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举,男,1953年4月28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申洪琴,女,1955年6月15日出生。上诉人委托代理人丁中亚,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太余,女,1980年5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蔡亭,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文举、申洪琴因与被上诉人刘太余返还房屋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初字第19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文举、申洪琴的委托代理人丁中亚,被上诉人刘太余及其委托代理人蔡亭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案件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初字第190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余继田审判员  任 钢审判员  吴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