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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民二初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吴季华与巢湖市百大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季华,巢湖市百大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二初字第00305号原告:吴季华,男,汉族,江苏南通市人。被告:巢湖市百大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承波,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吴季华诉被告巢湖市百大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吴季华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季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吴季华承担。代理审判员  付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秦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