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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民一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黄凤平与广西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凤平,广西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宾民一初字第750号原告黄凤平。委托代理人蓝瑞彪,宾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广西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小江镇文化路一号。法定代表人苏劲。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凤平诉被告广西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凤平在规定的时间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泰先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 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