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庆民初字第1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吴清新与宋志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解封)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清新,宋志刚,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民初字第1289号原告吴清新,男,1948年5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委托代理人吴建领,男,1968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吴清新之子。被告宋志刚,男,1969年5月14日,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责人韩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鑫,该公司职工。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庆民初字第128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履行了赔偿义务,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车辆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宋志刚所有的津DA**××号轿车的保全。审 判 长  郑玲玲代理审判员  常青龙人民陪审员  寇朝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尹雪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