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1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胡翠萍与青岛宏泰空调器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翠萍,青岛宏泰空调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517号原告胡翠萍。被告青岛宏泰空调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克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胡翠萍与被告青岛宏泰空调器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翠萍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翠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秦忠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志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