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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1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胡翠萍与青岛宏泰空调器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翠萍,青岛宏泰空调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517号原告胡翠萍。被告青岛宏泰空调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克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胡翠萍与被告青岛宏泰空调器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翠萍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翠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秦忠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志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