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一终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陈超与陈长巨、刘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超,陈长巨,刘强,范新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一终字第3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超,城镇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长巨,农村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强,城镇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新龙,城镇居民。上诉人陈超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泰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3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超于2015年2月13日向我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超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陈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鸿雷代理审判员 张晓丹代理审判员 陈 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焕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