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苏燕燕与刘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燕燕,刘素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611号原告苏燕燕,女,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刘素珍,女,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燕燕与被告刘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燕燕以与被告刘素珍庭外和解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燕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690元,减半收取为1345元,由原告苏燕燕负担。审判员 林建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伟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