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凉中刑执监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高绒达娃假释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绒达娃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刑执监字第62号罪犯高绒达娃,男,1985年5月7日出生,藏族,小学文化,四川省炉霍县人,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9日作出(2011)攀东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绒达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2010年7月15日起至2017年7月14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13年6月25日经本院��定对其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10月14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依法进行公示。本案在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经提讯罪犯高绒达娃,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等为由,提出假释建议。罪犯高绒达娃对执行机关出示的证据及假释建议无异议,并保证假释后不再危害社会,假释考验期限内,保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高绒达娃假释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高绒达娃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标准考核分110分。罚金20000元已缴纳;2014年12月29日,四川省炉霍县司法局出具《拟提请假释罪犯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假释建议书、假释审查表、监狱提请假释审批表、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保证书、拟提请假释罪犯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高绒达娃已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履行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当地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执行机关所提假释建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裁定如下:对罪犯��绒达娃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二○一六年十月十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 庆代理审判员 牟 亮人民陪审员 包 开 秀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衣留尔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