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中刑执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张全夫盗窃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平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全夫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平中刑执字第291号罪犯张全夫,男,出生于1964年10月23日,甘肃省武山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甘肃省平凉监狱服刑。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1998年6月12日作出(1998)兰铁中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70000元。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8月3日作出(1998)甘刑终字第277号刑事裁定予以维持。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22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04年7月、2005年12月、2007年12月、2010年4月、2013年1月减去有期徒刑四年。执行机关甘肃省平凉监狱于2015年3月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5日至2015年3月9日公示,并对本案于2015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甘肃省平凉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3次受到表彰和奖励,并经综合评估及社区调查评估,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受记功1次,表扬2次;年度评审鉴定为改造表现较好2次。经综合评估,该犯为一般帮教对象。武山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为同意适用假释。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报送的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假释罪犯改造质量综合评估表、武山县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及执行机关履行职务代表庞XX、巩XX的陈述、证人李XX、帅XX的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全夫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12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爱勤审判员 高 雁审判员 刘 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