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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终字第04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高玉东与宋建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玉东,宋建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42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玉东,男,1965年11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淑珍(高玉东之妻),1970年3月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建文,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支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玉带河大街4号。负责人赵雄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腾飞,男,1983年11月9日出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支公司职员。上诉人高玉东因与被上诉人宋建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16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高玉东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玉东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高玉东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585元,由高玉东负担205元(已交纳),由宋建文负担3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由高玉东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敏光代理审判员  高 娜代理审判员  赵 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