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碑执字第01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文天阁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远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典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文天阁典当行有限公司,陕西远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碑执字第01137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文天阁典当行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建设东路51号。法定代表人:孙政,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远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丰登南路137号8幢301室。法定代表人:尹建青,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文天阁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远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典当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3)碑民二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市文天阁典当行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陕西远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陕西省华县文体西路西段北侧2717.28平方米的商住用地,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碑执字第011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侯剑莉执行员 杨子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师雪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