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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法民初字第01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1134号原告刘某某,女,1989年8月25日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被告庹某某,男,1978年12月17日生,苗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本院受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刘某某已预交12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某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庹华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立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