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淮中商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江苏维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硅峰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维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硅峰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商初字第00042号原告江苏维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经济开发区玉兰大道18号。破产管理人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健康东路**号中鑫上城*座****室。负责人李凌飞,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万红娟、曹宽洋,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硅峰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苏渭路302号。法定代表人方海波,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江苏维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硅峰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硅峰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维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维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硅峰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83元,减半收取1891.5元,由原告江苏维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加雷审 判 员  刘群英人民审判员  周 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新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