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临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临邑瑞亨毛绒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邑瑞亨毛绒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第178号申请执行人临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齐书同,理事长。被执行人临邑瑞亨毛绒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玉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邑县人民法院(2014)临商特字第1179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施永宝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临邑瑞亨毛绒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详见清单)。二、由被执行人负责看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黄立欣审判员 刘崇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