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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调确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郑细芹与黄建国、林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细芹,黄建国,林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调确字第157号申请人郑细芹。申请人黄建国。申请人林丽荣(申请人黄建国之妻)。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郑细芹与申请人黄建国、林丽荣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黄静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郑细芹与申请人黄建国、林丽荣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4月13日经新罗区多元化工作机制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黄建国、林丽荣应归还申请人郑细芹借款本金9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0月7日起至款清结之日止以尚欠借款为本金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还款计划:于2015年6月起至2017年11月止每月2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3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0月7日起至款清结之日止以尚欠借款为本金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二、若申请人黄建国、林丽荣有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郑细芹有权就申请人黄建国、林丽荣尚欠的借款本息一次性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书娴(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