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王沧孟与秦红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沧孟,秦红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470号申请人王沧孟。被执行人秦红良。本院作出的(2015)长民初字第472号民事调解书已具有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秦红良所有的豫G号牌汽车。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范国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鹤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