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010-2号原告:李某,女,1989年1月7日出生,汉族,科员,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张某某,男,1984年4月4日出生,汉族,科员,现住邢台市桥西区。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龙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受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及保全费40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崔龙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萌 百度搜索“”